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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国际法的发展】

材料一 1618—1648年发生了席卷整个欧洲的三十年战争,战后缔结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承认和确立了国家主权、国家独立、维护和平、协商解决争执等一系列国际关系中应遵守的准则,使国际法摆脱了神学的束缚,宣告了近代国际法的产生。1789年法国大革命爆发,法国资产阶级政府为对抗一些欧洲国家的干涉,提出了国家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概念、国家主权原则、领土完整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在战争中贯彻人道主义原则等等, 它们成为近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19世纪,资本主义国家又召开了一系列会议,签定了一系列国际条约,这些条约规定了许多国际法的原则,进一步扩大了国际法的领域。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资本主义进入帝国主义阶段,帝国主义国家又提出了一系列的国际原则,例如,保护关系、势力范围、合法干涉、领事裁判权制度、租界、租借地等等,这些规定使资本主义初期确立的一些进步原则和规则名存实亡。

——摘编自陈文学《国际法对战争及使用武力的规范》等

材料二 传统国际法认为,承认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针对某些西方国家对新中国的敌视,新中国认为,承认不仅是法律行为,而且是一种政治行为,承认应该是相互承认,不仅仅是单方承认。因此,在承认问题上,新中国始终坚持三个原则,即: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并以此作为承认和建立外交关系的前提,新中国关于承认的理论和实践,完善了国际法中的承认制度。

——摘编自王军敏《新中国外交对国际法的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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