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第二条: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第五条: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
第六条:人民得享有下列各项之自由权….
第十六条: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
第三十九条:临时大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之,总揽行政事务。
第四十八条:法院以临时大总任命之法官组织之,行使司法权。
第十九条:内阁总理由议会的多数党产生,辅佐临时大总统。总理可以驳回总统的意见;总统颁布命令须由总理副署才能生效。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
材料二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