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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现代中国社会转型与国家治理]

材料一:1864年上海租界成立了中国近代第一个会审机关——洋泾浜北首理事衙门,并由上海道台与英国领事会商组织正式法庭,通过了《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根据章程,会审公廨为中国的司法机构,由上海道台派一名同知主持……凡遇案件牵涉洋人到案者,必须由领事或领事派员会审。章程严格限制了会审公廨的管辖权和陪审官的权限。

1911年武昌起义后,由于会审公廨的谳员逃匪,驻沪领事团趁机接管了会审公廨并按照自己的意图进行改组,改组后会审公廨谳员由驻沪领事团任命,其薪俸亦由领事团拨给;司法管辖权限大为扩充;取消上诉程序……

民国政府成立后,中方多次要求会审公廨恢复到辛亥革命前的状态,这种努力在国人的请愿、上海总商会的推动及中外政府双方的照会上乃至在巴黎和会和华盛顿会议的提案中都有体现。但由于西方国家的阻挠,没有取得多大的进展。

——摘编自陈策《上海公共租界法权变迁问题研究》

材料二: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开展了修订新约运动,其中取消领事裁判权是一重点。南京政府与英美等国展开多次谈判,于1930年收回了上海公共租界内由会审公廨演变而来的上海临时法院,达成了取消领事裁判权的初步协议。直到太平洋战争爆发后,鉴于中国战争的重要地位和中国人民的强烈呼声,1942年中英、中美达成了取消领事裁判权的协议,直到1943年中国似乎从形式上脱离了领事裁判权制度的桎梏。

新中国成立后的有关案件管辖的法律成果凸显了国家主权的司法自治原则,使中国涉外法权回归正统。

——摘编自胡燕《中国涉外法权变迁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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