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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现代国际法的发展

材料一 格劳秀斯生活在早期资产阶级革命胜利的荷兰,经历了1618—1648年之间的战争。战争的残酷促使格劳秀斯逐渐关注怎样用非暴力的法律约束规范国家战争。他提出:国家主权不受他人干涉,不受法律支配和外来意志影响。国际法是支配国与国交往的法律,是维护各个国家共同利益和权利的法律,国家主权是国际法存在的前提。在实际国际政治变动中,国家应受到国际社会制度及法规的限制约束,国家之间的争端应通过和平方式解决,当不能通过和平方式解决时,必须在国际法基本原则下努力协调,尽量避免战争。

——摘编自吴建每《格劳秀斯国际法思想概述》

材料二 近现代国际法(重要条约、公约)

序号

时间

主要参与国及国际会议名称

法律及组织名称

1625年

《战争与和平法》

1648年

“三十年战争”参战各国威斯特伐利亚公会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

1815年

欧洲国家维也纳会议

《维也纳和约》

1864年

欧洲16个国家日内瓦会议

《红十字公约》

1919年

英、法、美等27国巴黎和会

《国际联盟盟约》国际联盟

1928年

法、美、印、日、澳、南非等15国巴黎会议

《非战公约》

1945年

中、美、英、苏等50个国家旧金山会议

《联合国宪章》联合国

1982年

168个国家或组织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摘编自刘德斌主编《国际关系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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