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某以1800元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联某诚品数码”店铺购买某品牌两部手机,购买成功后,卖家通过快递送达了两部手机。经查询,两部手机的标志信息均为假,店铺“联某诚品数码”的实际经营主体为田某,“联某诚品数码”店铺也不是某品牌手机公司授权的线上店铺。“联某诚品数码”店铺商品网页显眼位置承诺“假一赔十”。
江某:田某出售假冒商品,应当返还货款并按其十倍进行赔偿。
田某:“假一赔十”的承诺是电商平台做出的,与自己无关。“假一罚十”条款加大了店铺一方的责任,显失公正,属于无效格式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条平台内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其向消费者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相关法定赔偿标准,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按照承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