揽纳是中国封建社会一种常见的社会经济现象,它出现于唐朝晚期,在宋、金、元诸朝都很盛行,到了明代不仅仍然活跃,而且在形态上发生了新的变化。
所谓揽纳,也称包揽,就是兜揽代纳赋税。从事此种活动的人,被称为揽纳户。明代前期,揽纳户的主体是城市中的权势之家或投机钻营的无赖之徒,他们从税户或解户那里兜揽代纳,通过揽而不纳、虚买实收、以次充好等途径谋取钱财。到明代中期,同时又出现另一种揽纳。与封建政权相 联系的乡绅阶层势力不断扩张,乡绅豪强采用“诡寄”的方式,将民户田粮兜揽到自己名下,包收代纳,多收少缴,谋取厚利。揽纳对国计民生造成损害,却屡禁不绝。
明初的赋税制度有两个明显特征。一是实物为本,无论是田税还是上供物料,都以征 收实物为主。田税分夏税(征麦)、秋粮(征米),此外有丝绢、棉苎麻布等,部分地区还要缴纳草料。上供物料则是因需而征,包括皇室消费的食品、用品,官府手工业所需的各种原料,各种军用物资、建筑材料等。二是民收民解,即要求民户将指定物品自行运送到指定地点交纳。永乐迁都后,为了收纳全国各地解运而来的钱粮物料,北京陆续设立了众多仓场。巨额的物资解纳和众多的仓场存在,为揽纳者提供了广阔的活动空间。从征收到入库各个 环节,都可以看到揽纳者的身影。
万历年间,户部疏请“禁包揽”,并概括包揽为“本地之包揽、在京之包揽、各衙门之包揽”。前二者是就揽纳活动发生地而言,而“各街门之包揽”是就揽纳者的身份及运作形态而言。明代仓场的官吏员役,不少自己就从事揽纳。各种包揽,危害极大。往往额外勒索,加重解纳者的负 担。永乐十七年,监察御史邓真指出:“今贪利之徒,一概揽纳,不收本等物料,而行收钞贯等项,以一科百,以十科千,以百科万,恣肆贪残,吮民骨血。”揽纳到手后,揽纳者又常常拖延不予上纳, 解纳者被累不堪。隆庆六年,神宗在诏书中指出:“各处解纳钱粮到京,内外管收人员掯索使用,多于原额,以致上纳挂欠。及在京势豪,在外积棍,包揽诓骗久之。贻害小民,苦累正户。”
自宋代以来,揽纳一直被当作犯罪行为加以惩治,明朝也有众多比较严厉的处罚条例,但终明之世,揽纳一直风行不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是一大原因。勋戚、宦官等权势人物染指揽纳,即使事发,也往往曲法宽贷。如天顺年间,宁阳侯陈懋纵子侄揽纳事发,英宗念其“积有劳且老疾,姑宥之”。另外,制度性弊端是又一大原因。从解运过程看,远距离运输实物,不但耗费巨大,而且面临诸多风险。如解运白粮到京,途中交纳船税,支付牵挽、转搬 费用,或被人偷盗,或日久蚕食,或因雨湿烂等,到京时大概十去三四了。即便解纳到京,到各衙门办理手续,乡野百姓人地生疏,经常受恐吓勒索;钱粮物料入仓,又往往“小脚库秤索求不已”,诸多留难,使上纳难以顺利完成。
——(摘编自高寿仙《明代揽纳考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