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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某与郑某离婚,其子向某杉(11岁)按约定由母亲郑某抚养。郑某将其子姓名变更为“郑某文”,并以“郑某文”生活、学习,参加数学、美术、拉丁舞等国内、国际比赛,并多次获奖。多年后,向某向派出所申请将其子(已参加工作)的姓名变更回“向某杉”。下列对这一纠纷的认识正确的是(  )

①郑某可征求其子同意后更改其子的姓名

②姓名权是向某杉享有的人身权

③郑某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的要求

④向某杉成年后有权自主决定随父(母)姓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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