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思(13周岁)与小杰(14周岁)是同班同学。某日午休时,趁思思从座位起身,小杰“玩心”突起,偷偷将椅子向后拉,思思坐空仰倒,后脑勺碰到椅子倒地不起。之后数日内,思思多次前往多家医院就诊并住院治疗,先后被诊断出颅脑外伤、双目视神经挫伤等。事故发生后,小杰父母向思思父母支付了部分治疗费用。后思思父母因与小杰父母及学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以思思名义,将小杰及其父母、学校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法院判决由小杰父母承担赔偿责任,共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0万余元,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材料并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相关知识,分析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的理由及其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