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个人经营粮油批发门市,经人介绍与潘某认识,2021年8月,潘某与刘某商定了粮油产品的种类、数量、价格后,刘某分四批发出了共计价值389300元的货物,均由潘某指示装卸交付货物,经潘某介绍,以上交易由某商贸公司与刘某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出具了收货凭证。因某商贸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刘某将该公司诉至法院并胜诉,但执行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并无清偿能力。为此,刘某另行起诉,主张由潘某支付货款。潘某认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其与刘某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潘某没有付款义务。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分析潘某对某商贸公司尚欠刘某的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是否要承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