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3日,H县第三建筑公司与W市紫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买卖水泥合同,约定紫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于6月5日前将5000吨水泥送到H县第三建筑公司工地,H县第三建筑公司提前支付了所有货款。
生产过程中,W市紫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设备发生故障,W市紫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将这一情况及时通知H县第三建筑公司,要求交货时间延期15天,H县第三建筑公司表示同意。6月23日,W市紫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在送货途中突遇山体滑坡,几经周折后于6月28日将水泥送达H县第三建筑公司工地。
H县第三建筑公司要求W市紫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W市紫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则认为,逾期交货事出有因,因发生山体滑坡道路不通,耽搁了交货时间,因此拒绝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协商分歧很大,于是H县第三建筑公司将W市紫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诉至W市人民法院。
结合材料,分析法院是否会支持H县第三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并简要说明其法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