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22日,李某在某商场购买“戗面馒头”一袋,在打开包装并吃了一个后,发现商品外包装载明该食品保质期至2023年10月20日。李某遂向该商场提出退还货款并要求赔偿1000元。该商场负责人仅承诺退还货款,拒绝赔偿。其理由是:如果食用过期2天的食品影响健康,理应赔偿;但李某吃了并未影响健康,所以无须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