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青山”是一种新型农产品交易模式,农户将土地上尚未成熟的农产品提前出售给收购方,由农户继续履行管护义务,待农产品成熟后再交予收购方。
2021年11月30日,杜某求购全某所种植的尚在生长期内的萝卜,双方协商后达成“买青山”合意并签订合同。2021年12月7日起,全某多次通知杜某接收萝卜,杜某予以拒绝。在萝卜交付后的2022年1月16日,杜某称在案涉萝卜中发现灰霉点,电话通知全某解除案涉合同并要求退还已付款。双方发生争执并诉至法院。
审理法院认为,案涉双方虽约定了解除合同的相关情形,但未就约定解除情形中“灰霉点”的定义达成一致,杜某某未能证明萝卜存在合同约定的“灰霉点”或者其他病虫害情形,亦未证明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案涉合同。法院判决杜某清偿全某剩余萝卜款并驳回了杜某的诉讼请求。
试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说明法院作出这一判决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