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与张先生于2016年结婚。2019年老周投资200万元欲与张先生共同开设公司,由于公司没开成,张先生在2021年向老周出具了一张200万元的欠条。2023年刘女士与张先生解除婚姻关系。离婚后债主老周找上了刘女士,以20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将张先生和刘女士一起告上了法庭。在本案中( )
①案涉欠款发生在刘女士与张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②若能够证明投资款200万元用于被告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则可视为共同债务
③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刘女士对于涉案200万元欠款的用途负有举证责任
④若欠条由张先生一方签字,刘女士未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也可能视为共同债务
- A、①②
- B、①③
- C、②④
- D、③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