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1日、2023年4月3日及2023年4月5日,刘某向韩某采购修丽可和兰蔻产品,韩某通过在银泰百货武林总店及银泰百货天一店购买,共实付12690元,刘某已通过自提或快递方式取货,承诺货到最晚于10天内按照99.5%回款(即12668.82元),至今尚未支付。2024年1月2日,韩某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刘某支付原告款项及利息损失,以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并且向法院提交了微信账号信息、支付宝账号信息、微信聊天记录、微信及支付宝转账交易记录、订单详情、物流详情、等材料作为证据。被告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法院依法审理后,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具有证明力,确认原告主张的事实基本属实,依法判决如:
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韩某剩余货款12,668、82元及逾期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刘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