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熙二十八年(1689年)
河南道御史上疏请令民捐米谷,官方修理常平仓贮存,以备荒歉
康熙三十一年(1692年)
谕令各地方官劝谕百姓比户量力捐输,州县将输纳之姓名、数目登记于册,春夏借与乏食之民,秋收照数偿还,每岁收获以后,亦依此例奉行
雍正元年(1723年)
谕令天下有司设立社仓。凡民间收获时,随其所赢,听出粟麦,建仓贮之,以备乡里借贷,此即社仓之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