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1日,甲公司取得了某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动画片作品在全球范围的著作权。2017年10月16日,甲公司授权乙公司行使上述美术作品的相关著作权利,并许可乙公司以自己名义在中国大陆进行维权。自2021年12月起,丙公司在国内某网购平台上开设网店,未经乙公司许可,擅自在网上店铺中上传了一些蛋糕插件、纸插旗产品图片,并建立了销售链接上架销售。乙公司委托代理人购买了上述产品,经比对,这些产品的形象与前述动画片中的卡通角色在整体形象、视觉效果与表现手法方面均基本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乙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审理环节,丙公司主张自己为合理使用,应当免责,但未能举证证明其所使用的产品形象有合法来源或其行为系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评析丙公司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