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2就职于某环卫公司,从事环卫工作。2022年4月29日,罗某2因突发脑溢血入住荆州某医院治疗。2022年8月13日,该环卫公司以病情较为稳定为由,为罗某2办理了出院手续,出院诊断为:脑出血、左侧肌体偏瘫。2022年8月13日至15日,荆州市某救助管理站护送罗某2返乡,并安排罗某2入住岳池某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1.脑梗塞后遗症期;2.急性支气管炎。2023年8月1日,罗某2因脑出血、中枢性呼吸衰竭死亡。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鉴定意见,认为罗某2再次突发脑出血是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因素,尚未治疗痊愈,长途遣送回乡的做法与导致其治疗迁延、病情加重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罗某2之子罗某1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环卫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一审判决支持罗某1的诉讼请求。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说明罗某1未经劳动仲裁程序而直接提起诉讼的缘由,并分析法院支持罗某1诉讼请求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