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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2022年10月20日,房东贾某向A公司出具《房屋委托代理书》,双方签订《房屋出租委托合同》,约定贾某全权委托A公司独家代理房屋出租事项,A公司每月支付租金1800元,按季支付。2022年12月8日,A公司与孙女士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上述房屋租赁给孙女士,租期一年,房屋押金1800元,租金每月1100元。孙女士支付房租加押金共15000元后,入住该房屋。后A公司未按约向房东贾某支付租金并失联。贾某与孙女士协商租赁事宜未果,便拿走房屋水电卡。2023年2月13日,孙女士搬离案涉房屋。后孙女士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和贾某退还剩余房租和押金共15000元,并解除其与A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法院依法判决孙女士与A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3年2月13日解除,A公司退还房租及押金共15000元,孙女士要求贾某对退还剩余房租及押金承担共同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合同包括有偿的委托合同和无偿的委托合同。有偿的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目的是通过完成受托事务获取报酬。租赁合同是指房东将房屋出租给中介公司,由中介公司支付租金的合同。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分析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的基本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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