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长阳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原告王某、李某等144人购买了某楼盘的房屋,在新房房产证办下来后,发现实际购房面积比其购买房屋时签订的合同少了3平方米以内不等的面积,于是找开发商协商,因协商未达成一致,故集体诉讼至法院,要求房地产公司退还购房款、契税、房屋维修基金等各项费用共计70余万元。法院经调查发现,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已有明确约定:“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的,据实结算房价款。”本案中的百余户原告所购房屋的合同面积与实际面积误差比均木超3%,按照合同约定,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开发商应当退还“缩水”面积对应的购房款。为更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拟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