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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大妈通过某中介公司,找到一套合适的二手房,并与房东陈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按约向陈先生全额支付了购房款200万元,双方在同日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并约定第二天交付房屋。

就在第二天,流传已久的小区拆迁消息终于落地,该房屋所在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公告,陈先生刚刚卖掉的房屋正好属于征收范围之内。按拆迁政策,陈先生预计将亏损100万元以上。陈先生得知消息后立即联系了刘大妈,想要取消这笔交易,沟通无果后,陈先生不仅拒绝交付房屋,还将刘大妈起诉至区法院,请求依情势变更原则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判令刘大妈将涉案房屋不动产权变更登记于陈先生名下,陈先生退还购房款200万元。法院经审理,最终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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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当事人不可预见的事情的发生),致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履行合同将显失公平,导致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严重失衡,应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结合所学《法律与生活》知识,解析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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