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为此,某班就朋友圈里的恶搞展开了探讨,同学们纷纷发表意见,当事人明明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我爱制作谁的表情包就制作谁的,这是我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