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一清晨,某校正在举行庄严的升旗仪式。全校师生面向国旗,肃立致敬,奏唱国歌。国旗迎着朝阳冉冉升起,嘹亮的国歌声响彻校园。在整个升旗的过程中,小吴同学没有致敬,还篡改国歌歌词,乱唱国歌。事后,班长小军提醒小吴,小吴却说:“致不致敬,唱不唱国歌是我的自由。”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
第三十七条 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弘扬爱国主义精神,自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侮辱国旗、国歌、国徽或者其他有损国旗、国歌、国徽尊严的行为;
(二)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三)宣扬、美化、否认侵略战争、侵略行为和屠杀惨案;
(四)侵占、破坏、污损爱国主义教育设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