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是一家拥有多个分公司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届毕业生王某与A公司签订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明确工作地点以公司实际分配为准,试用期半年,半年合格后补发试用期工资。王某工作半年后,其所在的分公司因经营不善而亏损严重,A公司的人事部经理与王某协商,欲将其调至外地的另一分公司工作,王某因家庭原因表示拒绝。随后,A公司以旷工为由,不支付王某的试用期工资并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王某遂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认为,公司违法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裁决书中要求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并支付一定的赔偿金。一个月后,王某对仲裁裁决不服,遂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驳回请求。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分析仲裁委员会和法院作出决定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