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近代国际法虽然确立了国家主权独立,平等等原则,然而“非文明与半文明”的殖民地、附属国却无法享受这些原则的保护。在欧洲大国的主导下,近代国际法确立起保护关系,租借地、势力范围等原则,这些原则成为列强殖民扩张和统治的重要法律依据。
——摘编自常大毅《从法的性质看国际的本质》
材料二 二战后,国际法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世界法律”,应用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国际法领域的租借地、势力范围等原则被废除。以联合国为代表的国际组织获得极大发展,在经济和文化领域订立了大量国际法规。广大发展中国家以“公平、合理、互利”为原则,并推动制定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国际法规。为协调对太空的利用,各国还订立了《外层空间法》。国际法获得了极大的发展。
——摘编自谢晓庆《论国际法的历史发展与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