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浙江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是“龙井茶”商标的商标权人。T公司销售贴有“龙井茶”和“盛玺龙井茶”标识的茶叶,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认定T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决定没收标有“盛玺龙井茶”“龙井茶”标识的茶叶共计1422盒,并处罚款54万余元。T公司不服,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认为,T公司提出的复议理由于法无据,维持原处罚决定。
T公司不服,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认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合法,处罚结果并无不当,驳回T公司的诉讼请求。T公司提起上诉,理由是:“龙井茶”是一种绿茶的通用名称,被诉侵权商品上贴附带有‘龙井茶’字样的标识系为表明商品的原料,其目的并非为区分商品产地,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 | 争议焦点1 | 争议焦点2 | |
法庭辩论 | 当事人 | ||
宣告判决 | 法官判决 |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阐述当事人双方争议焦点,并列出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