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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地理标志品牌价值不断提升,辐射引领效应得到不断释放,逐渐成为具有区域特色产品的“金名片”。

【案情回顾】

浙江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是“龙井茶”商标的商标权人。T公司销售贴有“龙井茶”和“盛玺龙井茶”标识的茶叶,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认定T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决定没收标有“盛玺龙井茶”“龙井茶”标识的茶叶共计1422盒,并处罚款54万余元。T公司不服,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认为,T公司提出的复议理由于法无据,维持原处罚决定。

T公司不服,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认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合法,处罚结果并无不当,驳回T公司的诉讼请求。T公司提起上诉,理由是:“龙井茶”是一种绿茶的通用名称,被诉侵权商品上贴附带有‘龙井茶’字样的标识系为表明商品的原料,其目的并非为区分商品产地,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

争议焦点1

争议焦点2

法庭辩论

当事人

宣告判决

法官判决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阐述当事人双方争议焦点,并列出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的依据。

知识点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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