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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李四夫妇在婚姻存续期内开办了一家水泥制品厂,登记在张三名下。后张三因涉嫌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厂子由于李四不善于经营出现亏损。李四代表水泥制品厂与王五签订承包合同,约定由王五经营三年。合同上张三的签名系李四代签,事后未得到张三的追认。王五经营后厂子红红火火,张三认为合同没有得到他的追认,属于无效合同。对此,下列观点正确的是(   )

①该厂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四有与张三相同的处分权

②李四只能处理厂子一半的产权,无权代替张三签字处理财产

③王五与李四签订的合同因缺乏张三的追认而无效

④合同有效,王五承包厂子没有损害厂子和张三的合法权益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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