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是M村村民,在该村有一处宅基地(注:该宅基地没有附属物)。2003年,邹某与黄某(本村村民)签订合同,约定邹某将该宅基地使用权以16000元的价格卖给黄某,不得反悔。合同签订后,黄某将16000元支付给邹某,并自己出资在该宅基地上建房屋进行居住。2022年,该村村委因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将黄某居住的房屋拆迁,另择土地还建住房,黄某依据自己被拆迁房屋的面积选购了两套住房,并补交款项30万元。得知此事后,邹某认为自己之前与黄某签订的合同无效,黄某之所以能还建两套住房,是因为购买了自己的宅基地,并要求黄某给自己一套住房。
注: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只能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同村)转让,并征得村集体组织同意。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评析邹某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