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16日,李某在郑某经营的网店选中了两支品牌口红。购买前,郑某承诺所出售商品均为正品,于是李某下单并支付货款1150元。两天后李某收到商品,经验货发现两个问题:一是口红虽标注为代购商品,但并非通过海外直邮或国内免税仓发货;二是没有中文标签标注生产日期、进口化妆品批准文号等内容。李某认为购买到了假货,便把两个问题发在商品评论区。一番争执后,双方交涉无果,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货,同时认为商家虚假宣传,要求郑某给予10倍赔偿。郑某认为,李某发表的评论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应当在网上公开道歉。经审理,法院判决如下:郑某违约,退还李某货款1150元;郑某构成消费欺诈,赔偿3倍货款3450元;驳回郑某诉求。
注:化妆品标签是消费者获取产品基本信息和安全性判断的直接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化妆品应当有中文标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一般消费品惩罚性构成要件,并规定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最高限额为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的3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