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万民法实际上是罗马统治范围内的国际法,其内容主要是调整财产关系,特别是有关所有权和契约关系的规范。它除了包含罗马法原有的部分规范外,还吸收了与罗马有贸易关系的其他民族和国家的法律规范。与市民法相比较,这种被罗马法学家称之为“各民族共有”的万民法,是以自然理性为依据的,颇为接近自然法的观念,没有市民法那样狭隘的民族性和形式主义的缺点,因而更能满足罗马奴隶主阶级的利益要求和整个社会的普遍要求。
-吴于廑、齐世荣《世界史·古代史编》
材料二 为总结古罗马的统治经验,特成立罗马法编纂委员会,由法学家特里波尼安领导。委员会审订自哈德良皇帝(117-138年在位)以来400多年间罗马历代元老院的决议和皇帝诏令,删除其中已失效和互相矛盾部分,于529年编成《查士丁尼法典》,共10卷。后来又把历代法学家解释法律的论文汇总整理,于533年编成《学说汇纂》50卷,同年又颁布《法理概要》,又称《法学家指南》,它精审扼要,是学习罗马法的教材。最后又将534年以后颁布的法令于565年汇编成《新法典》,作为《查士丁尼法典》的续编。上述所有法律文献统称《罗马民法大全》。这部法律文献肯定皇帝的专制权力,把皇权视为至高无上。它是欧洲历史上第一部系统完备的法律文献,对后世立法影响深远。
——吴于廑、齐世荣《世界史·古代史编》
材料三 1804年颁布的法国民法典标志着现代民法的开端,它以罗马法为蓝本,巧妙地运用法律形式把刚刚形成的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规则直接“翻译”成法的语言,它能反映的首先是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客观要求……确立了民事主体的独立地位,从根本上摧毁了封建的身份等级制度。
——摘编自中华考试网《2009年相关法律辅导:民法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