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表3
项目 | 《1787年宪法》 |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
参与制订者 | 55名代表,其中14人从事土地投机,24人从事高利贷活动,11人从事制造商业和造船业,40人为债券持有者,15人为奴隶主。 | 49人参与,其中同盟会会员38人,留学日本和有欧美经历的40人,40岁以下的有37人(已知出生年份的议员),35岁以下的有30人。 |
时间 | 4个多月激烈争论.最终达成妥协 | 从起草到颁布经历2个多月 |
主要内容 | 国会是立法机构,由参、众两院组成按人口比例选举产生。行政权赋予总统,总统是行政首脑、国家元首或武装部队总司令。司法权斌予最高法院的大法官,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除非渎职,任职终身。 |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法院依据法律审判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 |
制度 | 总统制 | 责任内阁制 |
实施 | 历经200余年,基本严格执行,确立了宪法的崇高地位。 | 颁布仅仅三个月,袁世凯就公然违背;1914年被《中华民国约法》取代;20世纪20年代淡出历史舞台。 |
特点 | 浓厚的法治色彩 | 具有典型的人治特色 |
——摘编自姜士林主编《世界宪法全书》
表3为美国《1787年宪法》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比较。从表中提取中外关联的信息,自拟论题,并结合所学知识予以阐述。(要求:写明论题,中外关联,史论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