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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自“中国通商以来,即许各国领事自行审判,……而吾之法权日削。”中华法系“诸法合体,刑民不分”,其在近代受到强烈冲击。在厉行“新政”的招牌下,沈家本、伍廷芳等修律大臣主持的司法制度改革,加速了中国法律近代化进程。

改革始于沈家本奏呈《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提出了一系列改革诉讼程序的方案。最终程序法得以制定,有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区分,并确定了诉讼审判制度。司法机关的改革是改革重点。刑部改为法部,成为专门的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监狱、执行刑罚,监督各级审判厅和高等审判厅判决的死刑案件。大理寺更名为大理院,成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下设民刑庭,并设推事和庭长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工作。大理寺还有统一解释法律的权利,其解释在全国范围内都有效。都察院的职能得以净化,开始向现代行政监察机构靠拢。确立了“司法独立”原则,开始引入西方近代监察体系。要求各省的改革应当参照中央官制进行。

——张晋藩《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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