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1920年成立的国际联盟规定:国联大会或行政院之决议需出席会议之会员国全体同意,即“全体一致”原则;会员国尊重并保持所有各会员国之领土完整及现有之政治独立:凡任何战争或战争之威胁,联盟应采取适当措施以保持和平;会员国如违背盟约而从事战争,其他会员国有权对其进行经济、军事及政治制裁。但国联盟约也存在着严重漏洞,并未避免新的世界大战的爆发。
材料二:二战后成立联合国,其宪章规定:联合国的宗旨是维护国际和平及安全;各会员国须废弃战争,以和平手段解决国际争端,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侵害任何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在形成重大决议方面,五个常任理事国具有否决权,即实行“大国一致”原则;对于威胁、破坏和平及侵略行为之应付方法,安理会可对当事国实行制裁,如和平手段不足以恢复和平,得采取必要之空海陆军行动,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
在具体实践集体安全原则方面,据联合国成立50周年时的统计,促使172场地区冲突得以和平解决,80场一触即发的战争得以避免。从1948年6月到2015年5月,联合国共实施了71次维和行动。
——徐蓝《世界大战、集体安全与人类文明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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