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将西方文化特别是西方近现代价值观与中华价值观进行一番比较,我们就会发现中华价值观特别强调义务先于权利。换言之,西方近现代价值观非常强调个人权利的优先性,而中华价值观特别是儒家价值观则更强调义务的优先性。
现代新儒家的代表人物之一梁漱溟认为,中国文化在人和人的关系中强调义务为先。互相承担义务是中国伦理的根本特色。他认为近代以来西方个人主义盛行,形成了一种个人本位的社会,其弊甚多,而中国则是以伦理为本位的社会,他说:“人生必有与其相关系之人。此即天伦;人生将始终处在人与人的相互关系中,此即伦理。亲切相关之情,发乎天伦骨肉;乃至一切相关之人莫不自然有其情,情谊所在,义务生焉。父义当慈,子义当孝。兄之义友,弟之义恭,夫妇朋友至一切相头之人莫不自然互有应尽之义,伦理关系即表示一种义务,一个人似不为自己而存在,而以对方为重,近世之西洋人反是,处处形见其本位主义,一切从权利观念出发。”
梁漱溟认为,中国人的伦理特别强调义务感。这种义务感是开放的,从家庭可以放大到宗族、社区,再到郡县、国家、天下、宇宙。以义务为基本取向的德行不强调张扬个人权利,而主张努力承担对他人的义务、履行自己肩负的责任。这种义务取向特别表现为如何对待自己与他人的关系。在他看来,西方是个人本位,强调以自己为主;中国则是义务为主,强调尊重对方,“从个人本位出发则权利的观念多,从尊重对方的意思出发则义务的观念多。”
在现代社会,个人生存发展权利为宪法和法律所确认,当然也为社会价值观念所承认。但这并不意味着个人权利是最重要的价值,或社会价值观仅仅为个人权利提供支持。在价值和伦理问题上,权利话语和权利思维是有局限性的,以个人权利为中心的价值观甚至是当今众多问题产生的根源之一。权利话语往往联系着个人主义。个人主义的权利优先态度,其基本立场是把个人权利放在第一位,认为个人权利优先于集体目标和社会共善。在这样的立场上,个人的义务、责任、美德都很难建立起来。个人权利优先的主张过分强调保障个人的自由,而忽视促进个个人对社会公益的重视,不能正视社会公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因而对于现代社会健康运行来说弊大于利。
(摘编自陈来《充分认识中华独特价值观——从中西比较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