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1972年联合国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大会对提议进行了讨论,最后决定,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正式拟定一个公约,将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保护放在同一个法律文件中。1972年11月,在巴黎召开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17届全体会议,对于世界遗产是一个重要的时刻。正是在这次会议上,正式通过了影响深远、历久常新的全球性保护世界遗产方面最重要的国际公约:《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
——刘红婴、王健民《世界遗产概论》
材料二:本公约缔约国均承认,保证第1条和第2条中提及的、该国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的确定、保护、保存、展出和遗传后代,主要是有关国家的责任。该国将为此目的竭尽全力,最大限度地利用该国资源,必要时利用所能获得的国际援助和合作,特别是财政、艺术、科学及技术方面的援助和合作。……本公约缔约国,在充分尊重文化和自然遗产的所在国的主权,并不使国家立法规定的财产权受到损害的同时,承认这类遗产是世界遗产的一部分,因此,整个国际社会有责任给予保护。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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