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衡,字子平,浦城人。嘉祐二年,进士第一。通判湖州,改盐铁判官,修起居注。物有挂空籍者,奏请蠲之。又言:“三司经费,取领而无多寡,率不预知。急则敛于民,仓猝趣迫,故苦其难供。愿敕三部判官,即有所赋,先期下之,使公私皆济。”三司使忌其能,出知汝州、颍州。
照宁初,还判太常寺。建言自唐开元纂修礼书以《国恤》一章为豫凶事删而去之故不幸遇事茫无所据今宜为《厚陵集礼》以贻万世从之。
出知郑州,弛牧地四千二百顷以予民。复判太常,知审官西院。使辽, 宴射连发破的,辽以为文武兼备,待之异于他使。归复命,言辽境无备,因此时可复山后八州。不听。
衡患学者不知古今,纂历代帝系,名曰《编年通载》,神宗览而善之,谓可冠冕诸史;且念其尝先多士,进用独后,面赐三品服。判吏部流内铨,尝有员阙,既拟注,而三班院辄用之,反讼吏部。宰相主其说,衡连奏疏与之辩。或曰宰相之势,恐不可深校,衡不为止,至诉于御前。神宗命内侍偕至中书,宰相见之怒,衡曰:“衡为朝延法耳。”以状上请而视之,相悟曰:“若尔,吏部是矣。”乃罪三班。
拜宝文阁待制、知澶州。神宗曰:“卿为仁宗朝魁甲,宝文藏御集之处,未始除人,今以之处卿。”衡拜谢。至郡,会官立法禁民贩盐,衡言:“民恃盐以生,虽犯法不顾。空令狱日繁,请如故便。”
元祜中,历秀、襄、河阳、曹、苏州,加集贤院学士,复以待制知扬、庐、宣、颖州,卒,年七十五。
(选自《宋史·章衡传》,有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