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清朝中期以前,全国财权高度统一于中央政府手中。但咸丰初年,为筹措镇压太平军的费用,清政府允许地方开征厘金。1853年夏,厘金制度初兴时,施行区域仅限于扬州附近,征收货物仅限于米。1855年以后,各省相继仿行、推行全国。厘金名目繁多,分百货厘、盐厘、土药厘、洋药厘。农产品、日用百货都要课税,重复课税十分普遍。税率亦不一致,一般为4%—12%,私加的勒索敲榨常数倍于此。1853—1864年,全国厘金收入共计1亿两,而如此大的款项,其收支权却不在中央而在地方。对于急欲扩大中国市场的英国商人来说,厘金制度成了他们倾销洋货、搜括土货的最大障碍。于是,在英国政府干预、逼迫下,清政府被迫允许外商可在缴纳厘金和子口税之间自由选择,将后者做为前者的“抵代税”。
——摘编自戴一峰《论晚清的子口税与厘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