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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19世纪40年代以来,上海租界引入了一系列西方的公共卫生管理政策与措施,设立了专门的卫生行政机构,颁行了许多卫生行政法令,使租界的公共卫生坏境大为改善。
清末新政期间,袁世凯于1902年设立天津卫生总局,拉开了中国地方政府施行卫生行政的帷幕。此后,清廷于1905年成立了巡警部警保司下的卫生科,“卫生”一词第一次出现在中央政府部门中。次年的官制改革,又将巡警部改为民政部,卫生科亦升格为卫生司。
辛亥革命后,中央政府的卫生行政机构隶属于内务部,设卫生司,总理全国卫生行政事宜。1913年政府将内务部卫生司又降级为卫生科。1916年虽恢复了内务部卫生司建制,但学校、工业和军队卫生却分别由教育部、农业和商业部以及陆军和海军部管理。
1918年,为了应对绥远、山西发生的鼠疫大流行,北洋政府成立了临时性的防疫委员会,并为解决各地防疫、检疫名称级别编制混乱,制定了省区防疫机关暂行编制。次年,在医学界和社会各界的呼吁下,中央防疫处正式成立。该处生产的生物制品,到1934年共达48种,部分满足了国内防疫的需求。
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将卫生管理部门从警政中脱离出来,设立了与警政司并立的卫生司。随后,又将卫生司升格为卫生部。同年,还颁布了《全国卫生行政系统大纲》,规定各省、市县均要设立卫生处和卫生局,并在各大海港及边境要地设立海陆检疫所。到1947年,全国已有26省设立了卫生处,各省辖卫生机关共214个。
——摘编自朱英《中国近代史十五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