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没成本”是指由于过去的决策已经发生了的,而不能由现在或将来的任何决策改变的成本,例如已经不可收回的时间、金钱、精力等。人们很容易因为对“沉没成本”过分眷恋而继续原来的错误,造成更大的亏损。对此,有经济学家建议,对于“沉没成本”的处置,与其盲目追加,换来无期限的望眼欲穿,不如快刀斩乱麻,接受“沉没成本”,重新选择。下列行为符合这一处理建议的有( )
①东北某市对部分资不抵债而又扭亏无望的企业进行破产清算
②甲消费者利用商家“反季销售”时机大量购买“过季”商品
③乙投资者对被“套牢”的股票追加投资以拉低股票平均成本
④丙投资者对被“套牢”的股票“割肉”拋售以防止更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