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又称“立宪主义”,发源于英美。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前夕,中国共产党开始使用“人民民主专政”概念,取代作为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时期使用的宪政概念,以及标志着资产阶级法治和政体概念的宪政概念。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新文化运动前,在救亡图存的时代洪流中,西方宪政思想被看作能够使中国摆脱积贫积弱局面的良药开始为中国人所日益重视。早期主要受英国“立宪政体”的影响,把宪政理解为民权与君权的结合;后期倡导“民权主义”,强调政权和治权分离。孙中山先生主张的“五权宪法”是中国资产阶级宪政主张的集中体现。在这一时期的宪政思想传播过程中,中国的先知先觉者往往将西方的宪政制度置于中国传统文化背景之中,在中国传统文化资源里寻求西方宪政制度的理论支点和历史论据。如康有为在论述中国开设国会的必要性时强调:“盖吾国君民,久皆在法治之中……今各国所行,实得吾先圣之经义,故以至强。”孙中山则指出:“共和者,我国治世之神髓,先哲之遗业也。”但这一时期的宪政努力,把注意力完全放在了“国家富强”的根本目的之上,而像自由、控权、保障人权这样的真正的宪政核心价值理念,终究要湮灭于国家利益的追求之中。
——摘编自李小康:《近代中国宪政道路的选择与反思》
材料二:五四的激进民主派开始超越对西方具体宪政制度的盲目崇拜,他们在不妥协地反传统、抛弃“托古改制”的模式,致力于以观念变革为内容的新文化运动,宣扬民主理想、民主价值等新理念。在文化借鉴上,则隐去了纵向的民族传统继承,而专事横向的外国文化移植。
——摘编自陈家刚:《试论近代中国民主追求的三次抉择》
材料三:中国近代宪政运动中的宪法文本大致可分为四种类型:一是当政者为应对时局被迫制宪以维护自己摇摇欲坠的统治地位的产物,最典型的是晚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二是革命者为巩固革命的胜利成果而进行制宪的产物,如《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三是当政者为建立和维护自己的独裁统治而主动进行制宪的产物,如袁世凯时期制订的《中华民国约法》。四是民主派的长期制宪势力和当政者欺骗舆论二者结合的产物,如蒋介石1947年为敷衍国内外民主进步力量而颁布的《中华民国宪法》。
——摘编自孙振庆:《传统文化对近代宪政观念的影响初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