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变法
材料一 商君之法曰:“斩一首者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斩二首者爵二级,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官爵之迁与斩首之功相称也。今有法曰:“斩首者令为医、匠。”(注:如果现在的法令规定让有斩首军功的人去做医生或者工匠)则屋不成而病不已。夫匠者手巧也,而医者齐药也,而以斩首之功为之,则不当其能。今治官者,智能也;今斩首者,勇力之所加也。以勇力之所加而治者智能之官,是以斩首之功为医、匠也。
——《韩非子·定法》
材料二 《汉书·食货志》载董仲舒奏疏:“秦……用商鞅之法……颛(专)川泽之利,管山林之饶。……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
《盐铁论·非鞅》:“大夫(桑弘羊,汉武帝时期主管财政的官员)曰:‘昔商君相秦也……外设百倍之利,收山泽之税。国富民强,器械完饰,蓄积有余。是以征敌伐国,攘地斥境,不赋百姓而师以赡(注:赡是充足富余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