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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
法典是同一门类的各种法规经过整理、编订后,形成的系统性法律。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对几乎所有民事活动都会发挥保障作用。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提请审议民法典(草案)的议案,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提请2020年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将成为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法典化的法律。
著名法学家王利明称,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是19世纪风车水磨时代的民法典代表;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是20世纪工业社会的民法典代表;那么我国的民法典应该是21世纪民法典的代表之作。
王利明说,民法典(草案)最大的亮点就是,人格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独立成编,这在世界民生立法中没有先例。人格权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被认为是民事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包括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信用、隐私等权利。
民法典(草案)其他各分编都有现行单行法作基础(比如,物权编有物权法作为基础,侵权责任编有侵权责任法作为基础),人格权编没有专门单行法为基础,而是在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基础上进行编纂。
人格权编中,对性骚扰防护主体做了扩大,被认为是一大亮点。
此次提交审议的人格权编中,对此前草案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做出修改,将“用人单位”修改为“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孟强说,学校内部间没有雇佣关系(师生间是教育者和被教育者的关系),所以,学校对于学生而言,不是用人单位。而学校又是未成人和年轻人最为集中的场所,所以扩大性骚扰防护主体的范围,有利于强化对于未成年人和年轻人人身权益的保护,体现了民法典对于青年一代的关爱和保护。
人格权编还有 鲜明的时代性,对一些新技术对人格权的挑战,明确划出了法律红线。近年来,“基因编辑婴儿”事件、人体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等,引发舆论热议。人格权编明确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从摇篮到坟墓,民法典怎样影响每个人的一生?》)
材料二:
民法典草案紧跟时代步伐,及时对一些新模式、新问题做出规范。“随着互联网高科技的快速发展,电子合同、网络交易等将会更加普遍。”全国人大代表蔡学恩解读说,民法典草案在合同编中增加电子合同订立规则,能够有效规范网络交易行为,为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在经济活动中更广泛应用奠定了法律基础。
对于民法典草案中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做出规范,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赵森杰律师解读说,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人声音的应用日益广泛。“这意味着承认声音作为一种新型的人格利益加以保护。”
(《“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来了!民法典“上新”有哪些科技亮点?》)
材料三:
牛年伊始,新的《民法典》正式开始实施。在《民法典》这柄“达摩克利斯之剑”下,这些行为要赶紧打住!
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网名,也会与人们的真实姓名一样,具有人身和财产的双重价值,并往往享有一定声誉。《民法典》第1014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民法典》第1017条规定: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目前已有不法分子通过3D软件合成“假脸”认证网络平台账号,在受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虚假注册、诈骗等不法行为。针对人工智能发展之后出现的AI换脸技术,《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确立了禁止以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权的规则。
针对计算机、人工智能算法和语音识别技术的发展,《民法典》首次将声音权作为一种独立的新型人格权予以特殊保护,以适应未来人格利益发展的需要。《民法典》第1023条第二款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拒绝个人隐私“裸奔”,民法典时代这些行为要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