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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
天育物有时,地生财有限,道法自然,天人合一,这是古人朴素的生态道德观。《尚书·舜典》记载,上古时代舜就设置了一个管理山林川泽草木的官职叫虞,担任这个官位的人叫伯益。到夏朝时,就有了“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的道德倡导。
人类社会已经经历了三大文明形态:一是上百万年的原始文明,二是上万年的农业文明,三是三百年的工业文明。今天正在向第四文明形态过渡,即生态文明。人们逐渐认识到,人不是自然的主宰,只是自然的一员,规律只能认识,不能违背。由此,国家出台了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追究终身责任,筑起一道壁垒森严的屏障。
制度是写在纸上的硬措施,道德则是刻在心中的软约束。生态文明社会所要倡导的生态道德是一种全新的道德观和道德范式,它不仅要求人对人的社会行为,而且要求人对自然环境的行为都要受到伦理评价,接受自我良心的审判。尊重生命和自然界是生态伦理学的命令性原则,不损害生命和自然界是生态伦理学的禁止性原则。在生态文明时代,生态道德水平的高低是衡量一个人综合素质的重要尺度,也是衡量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在“人是自然的主宰”这一工业文明理念仍然广为流传的背景下,仅靠法律和制度的硬约束,缺乏“发乎情止乎礼”的道德修养,是很难建成生态文明社会的。因此,培养善德善行的生态美德,激发社会成员对自然的热爱、尊重和感恩是当务之急。
(摘编自刘奇《生态文明是一种全新的道德观》)
材料二:
针对如何认识我国各地域传统民俗现象、传统生态民俗,《中国环境报》专访中国生态伦理学会环境伦理学研究会副理事长陈红兵。
《中国环境报》:某些地区的人们嗜吃野味,说这是当地的传统民俗。请问传统民俗要背这个“锅”吗?
陈红兵:对于有些人将吃野味归因于传统民俗的说法,要提高警惕,以免其混淆视听。诚然,传统上,我国某些地区有嗜吃野生动物的不良风俗,比如广州人食性较杂,除了吃猪、牛、羊、鸡、鸭、鹅、鱼、虾等,还喜欢吃蛇、鼠、龟、猴等。但另一方面,中国传统民俗中又存在众多饮食相关的禁忌,对于我们维护动物多样性,保护人们身体健康具有积极意义。如山东民间有蛇、黄鼠狼、狐狸报复心强的说法,提醒人们不要随意伤害这些动物。各民族民间故事中均有对待动植物“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内容,教育人们善待动植物。
我们要认识到,传统民俗观念中存在的不适应当代社会的迷信成分,也给了我们很多借鉴反思:一是禁忌背后实际上蕴含着民众千百年来的生存经验和智慧,有利于我们维护人与自然生态环境、人与动物和谐共处,保护人自身可持续发展;二是民俗中迷信的说法虽不可取,但是它能激发人们对自然、对其他生命的敬畏之情。我觉得这种敬畏之情在今天依然需要。
《中国环境报》:传统生态民俗在传统社会具有旺盛的生命力,能发挥巨大作用。但是,也有人强调,在现代社会,传统生态民俗缺失了保持生命力的土壤。对此,您怎么看?我们今天关注传统生态民俗的价值何在?
陈红兵:大体而言,传统生态民俗就是传统民俗中体现的生态观念、生态环保实践及方式。传统生态民俗在传统社会拥有旺盛的生命力,是因为它本身产生于民间,是民众长期生产生活经验的结晶,是适应民众思想情感形成的,有自身一整套传承、发挥作用的方式,因此能够有效地熏陶民众爱护自然、关爱生命的思想情感,规约民众的生态环保行为。
至于今天关注传统生态民俗的价值何在,我们应该这样来理解。只要农业生产还存在,传统生态民俗的许多方面就依然还具有价值,还应当发挥作用。实际上,也正是当代出现日益严重的生态环境危机,使我们重新反思、认识传统生态民俗的价值。
(摘编自陈红兵《疫情笼罩,更显生态民俗宝贵价值》)
材料三:
有关数据显示,目前70%的新发传染病,均和食用野生动物有关。人类应从中吸取教训,画出与野生动物之间的“生态红线”。因此,要有效禁绝食用野生动物等生态破坏行径,应以刚柔并济的方式,把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文明观落到实处。
首先,强化生态法治基础,严格法律红线约束。2003年非典之后,“让野生动物远离餐桌”一度成为热门话题。但在过去的17年间,只在2016年对《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了修订,明确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但像蝙蝠、水貂等可能大量携带病毒的野生动物却并未列入其中。建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等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加快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进程,在法律层面让禁食野生动物成为不可触碰的红线,进一步夯实生态法治基础,从源头严格管理野生动物非法捕猎和贸易,全面禁绝食用野生动物。
其次,倡导生态价值理念。针对食用野生动物这类行为而言,最恰当、最适用的生态价值理念是“永久保护、杜绝食用”。其中关键一环在于需求侧的生态治理,应有效抑制消费端对野生动物的“虎视眈眈”。正如野生动物保护的公益广告所言:“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例如,积极倡导绿色生活方式,反对奢侈浪费和不合理消费,有效切断食用野生动物的黑色利益链条,最大程度降低类似疫情的发生概率及安全风险。
第三,明确生态行为主体。要实现从工业文明到生态文明的文明范式转型,最终要复归到人类行为主体自身的行动上。其中,政府、企业和公众是构成生态行为主体的关键力量。建议政府落实对猎捕、杀害、收购、运输、买卖和滥食野生动物等行为的全链条监管责任,推动企业坚持不经营野生动物,拓展公众监督非法食用野生动物的渠道,调动公众参与野生动物保护的积极性,构建以政府管治、企业守责、公众监督为特征的多元主体绿色行动体系,让禁食野生动物成为新时代下的绿色行动新风尚。
(摘编自罗胤晨《把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文明观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