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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2023-2024学年高二上学期期中练习(联考)历史(B)试题

作者UID:13090856
日期: 2024-11-24
期中考试
选择题,本部分共15小题,每小题3分,共45分。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选出最符合题意的一项。
非选择题,本部分共5小题,共55分。
官吏与国家治理。

材料一

进入战国后,诸侯国君逐渐演变为集权专制君主,实行官僚制度。在官吏任免方面,或因军功,或由荐举、游说,或择自侍从养士。被任命的官吏多非贵族,“官无常任”,不得世袭。国君任命官吏时授予玺印,免职辞官时回收玺印。将帅统兵发兵,也须持有兵符。派遣使臣,则用国君授予的“节”,国君颁赐给官吏玺印符节,赋予官吏行使行政、军事、司法诸权以合法性。严格实行官吏岁终“上计”。每年地方官须向国君呈报财政预算,盈者升官受赏,亏者降职问罪,以督促官吏尽责尽力。发放俸禄,依官职高低而有等差。俸禄取代封邑,国君可随时任免或调动官吏。

——摘编自李治安《中国古代官僚政治》

材料二

秦统一六国后, “分天下以为三十六郡,郡置守、尉、监”,这里的“监”是“掌监郡”的“监御史”。它隶属于御史大夫,代表皇帝监察地方官吏,使地方官不敢欺骗和违抗中央。

汉初,郡国并行,各郡没有设置监御史这个官职,但中央派人监察地方的作法继承下来。到汉武帝时,在全国置十三州部,每州派刺史一人。刺史对上受中央御史中丞直接管辖,对下主要监察郡守和强宗豪右,从其“周行郡国”可以看出,诸侯王也在督察之列。刺史以六条问事,形成“秩卑”“任重”的局面。作为中央派出的监察官,虽不是地方官,由于能控制地方长官,因而极易越权。

随着东汉后期阶级矛盾尖锐,刺史(州牧)的秩位提高、权限扩大,刺史可以督察辖区内一切朝廷命官,有选举、劾奏之权,有权干预地方行政,又拥有领兵之权,事实上演变为地方的高级行政长官。有的州牧、刺史甚至权位父子相袭,实际上成了割据一方的军阀。

——摘编自安作璋、熊铁基《秦汉官制史稿》

法治建设与政治文明。

材料一 

传统文明的法是依托君权构建的,君权高于国法,法是君王之法,也就是“王法”。与之相应的是,所谓“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也只是讲到王子,而不是“朕”或“寡人”。由于“国法”是君主统治的手段,故而刑法重于民法,治吏重于治民。……从夏、商、周到秦汉,建立在“血统”上的家法、宗法和国法之间的联系不断固化,从而形成了传统文化中天理、人情与国法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关系。

——摘编自王鸿生《历史的瀑布与峡谷》

材料二 

古代罗马,私法广泛,涉及人、婚姻、家庭、继承、物、所有权、契约、私犯行为等内容,罗马法将涉及私利益的都纳入私法范围内。因此,从“私法”发生学的角度分析,近现代私法脱胎于罗马私法。正如艾伦·沃森指出:“罗马法十分重要,它的影响不仅遍及全球,而且还缔造了一个民法体系。”梁慧星也认为:“近代民法一语,乃从罗马法之‘Jus civile’一语沿袭而来。”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分析,罗马法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形式”的体现,“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凡是中世纪后期的市民阶级还在不自觉地追求的东西,都已经有了现成的了”,“以至于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作任何实质性的修改”。

——摘编自范进学《论私法的法理与法理的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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