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元代行省辖区辽阔,权力颇重。行省高级官员多是蒙古、色目与汉人交参任用,并使用圆署会议制,由左丞相、平章等六七位官员共同商议,“事从公议”。行省的军权由丞相、平章掌握,而财权则另有专官。专官各司其职,甚至“出入不复关闻”长官。行省治下的路、府、州、县官员的任用、迁调、考课由吏部和枢密院负责。元代又置江南、陕西行御史台和二十二道廉访使,对行省官员有弹劾、按问之权。在行省区划上,打破自然地理界限,不顾区域经济联系,使各行省无险可守且北向门户洞开。时人曾评论说:“方伯(行省)不敢专决大政,咨中书而后行。”
——摘编自朱寒冬《元代地方行政制度特点发微——读<元代地方行政制度研究>》
材料二 明成祖时期,为协调地方事务,开始派遣都察院的都御史、御史担任巡抚。巡抚可以监察地方,同时也处理朝廷指派的其他事务;事毕还朝。明朝中后期,巡抚已经“总领一方,凌驾三司”,职权扩大到军政、民政各项事务。同时,巡抚又“带风宪之衔,不独地方利弊可言,即朝廷大政无不可入告”。朝廷也逐渐允许巡抚开府建衙,携带家眷常驻地方。此后,巡抚不得不更多地考虑地方官员的利益,对地方的监察职能逐渐减弱。到了清代,督抚制度完全固定下来。
——摘编自史云贵《承袭与变异:明清督抚制度述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