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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教版2017-2018学年高中语文必修四第8课拿来主义同步练习

作者UID:7026178
日期: 2024-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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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下列各题。

    我在这里也并不想对于“送去”再说什么,否则太不“摩登”了。我只想鼓吹我们再吝啬一点,“送去”之外,还得“拿来”,是为“拿来主义”。

    但我们被“送来”的东西吓怕了。先有英国的鸦片,德国的废枪炮,后有法国的香粉,美国的电影,日本的印着“完全国货”的各种小东西。于是连清醒的青年们,也对于洋货发生了恐怖。其实,这正是因为那是“送来”的,而不是“拿来”的缘故。

    所以我们要运用脑髓,放出眼光,自己来拿!

    譬如罢,我们之中的一个穷青年,因为祖上的阴功(姑且让我这么说说罢),得了一所大宅子,且不问他是骗来的,抢来的,或合法继承的,或是做了女婿换来的。那么,怎么办呢?我想,首先是不管三七二十一,“拿来”!但是,如果反对这宅子的旧主人.怕给他的东西染污了,徘徊不敢走进门,是孱头;勃然大怒,放一把火烧光,算是保存自己的清白,则是昏蛋。不过因为原是羡慕这宅子的旧主人的,而这回接受一切,欣欣然的蹩进卧室,大吸剩下的鸦片,那当然更是废物。“拿来主义”者是全不这样的。

    他占有,挑选。看见鱼翅,并不就抛在路上以显其“平民化”,只要有养料,也和朋友们像萝卜白菜一样的吃掉,只不用它来宴大宾;看见鸦片,也不当众摔在毛厕里,以见其彻底革命,只送到药房里去,以供治病之用,却不弄“出售存膏,售完即止”的玄虚。只有烟枪和烟灯,虽然形式和印度,波斯,阿剌伯的烟具都不同,确可以算是一种国粹,倘使背着周游世界,一定会有人看,但我想,除了送一点进博物馆之外,其余的是大可以毁掉的了。还有一群姨太太,也大以请她们各自走散为是,要不然,“拿来主义”怕未免有些危机。

    总之,我们要拿来。我们要或使用,或存放,或毁灭。那么,主人是新主人,宅子也就会成为新宅子。然而首先要这人沉着,勇猛,有辨别,不自私。没有拿来的,人不能自成为新人,没有拿来的,文艺不能自成为新文艺。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下列各题。

    纵观中国古代文化史,会发现一个现象:凡是大师巨擘,往往一门数杰。诸如汉魏三曹、西晋三张、宋代三苏、明代三袁……这样的佳话,不胜枚举。如此独特的中国式文化现象,与一门特殊的学问——“家学”的关系密不可分。

    钱穆先生认为,一个家族对于后世子孙的期冀无外乎“一则希望其能具孝友之内行,一则希望其能有经籍文史学业之修养。此两种希望,并合成为当时共同之家教。其前一项之表现,则成为家风;后一项之表现,则成为家学。”

    先秦时期,记载学术、文化的简牍十分珍贵,朝廷藏之秘府,遣职官专守,文化被垄断,因而有“学在官府”之说;又由于小农经济的形成和宗法制度的确立,逐渐出现了父死子继、子承父业的情形。于是,掌握文化知识的为官者,业有专守,不传他人,只传弟子。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出现了诸如儒、道、法、医等不同学派,各家后人、弟子视其学术为衣钵,历代传承,这是早期家学形成的另一重要途径。

    至魏晋南北朝,家学从内容和规模上都有了突破。此前,两汉家学受独尊儒术的影响,内容多以经学为主。魏晋南北朝时文化政策变得宽松,儒家不再独大,史学、医学、文学、书法、绘画、玄学、天文历法、科技等,都成为世族家学的内容。在选官制度方面,魏晋南北朝一改两汉注重考察品行的“察举制”,采用“九品中正制”,品评人物,择优入仕,把“家世”与品行才能同时列为考察对象。至此,学业与门庭形成了相因相成的关系,要想力保门第不衰,唯有“籍家门人才济济,簪缨相继,同族引援”。由此,家学的传承在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形势下得到了极大的发展。

    家学的一大优势,就是能提供较早开展“开蒙教育”的条件,尤其世家子弟往往三四岁便开始接触史书典籍。著名物理学家钱学森回忆童年生活时说,自己从四岁开始,就要每天在父母面前背诵儒家经典、唐诗宋词。与官学相比,家学最大的特点在于父教其子,兄教其弟,亲师合一,倾囊相授。同辈之间的切磋探讨也是保障家学昌盛的法宝之一。比如宋代大文豪苏轼的丹青以石竹闻名,除了自己的天赋和勤奋,他与表兄文同在创作过程中的互相借鉴探讨也功不可没。不仅是学识技艺的传授,家学中道德品行的培养也历来受重视。著名书法家王羲之的叔叔王廙曾为爱侄绘制了一幅《孔子十弟子图》,并在《平南论画》中解释说,自己亲自画画、题字,意在激励王羲之,希望他明白“学书则知积学可以致远,学画可以知师弟子行己之道”,不要单单着意技法,更要注重个人品德修养。家学正是通过这种以上感下,前后相继,左右相渗,彼此研习的传统,在乱世之中,存续了学术文化,又在官学之外,培养了多方面的人才,为文化传承打下了基础。

    98岁高龄的钱学森曾反复提出一个疑问:“为什么我们的学校总是培养不出杰出人才?”虽然对著名的“钱学森之问”的回答莫衷一是,但纵观中国的家学传统,我们或许能得到一些启发。

(摘编自《中华遗产》)2013年第12期)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下列各题。

    气候正义是环境正义在气候变化领域的具体发展和体现。2000年前后,一些非政府组织承袭环境正义运动的精神,开始对气候变化的影响进行伦理审视,气候正义便应运而生。气候正义关注的核心主要是在气候容量有限的前提下,如何界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主要表现为一种社会正义或法律正义。

    从空间维度来看,气候正义涉及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公平享有气候容量的问题,也涉及一国内部不同区域之间公平享有气候容量的问题,因而存在气候变化的国际公平和国内公平问题。公平原则应以满足人的基本需求作为首要目标,每个人都有义务将自己的“碳足迹”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比如说,鉴于全球排放空间有限,而发达国家已实现工业化,在分配排放空间时,就应首先满足发展中国家在衣食住行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基本发展需求,同时遏制在满足基本需求之上的奢侈排放。

    从时间维度来看,气候正义涉及当代人与后代之间公平享有气候容量的问题,因而存在代际权利义务关系问题。这一权利义务关系,从消极方面看,体现为当代人如何约束自己的行为来保护地球气候系统,以将同等质量的气候系统交给后代;从积极方面看,体现为当代人为自己及后代设定义务,就代际公平而言,地球上的自然资源在代际分配问题上应实现代际共享,避免“生态赤字”。因为,地球这个行星上的自然资源包括气候资源,是人类所有成员,包括上一代、这一代和下一代,共同享有和掌管的。我们这一代既是受益人,有权使用并受益于地球,又是受托人,为下一代掌管地球。我们作为地球的受托管理人,对子孙后代负有道德义务。实际上,气候变化公约或协定把长期目标设定为保护气候系统免受人为原因引起的温室气体排放导致的干扰,其目的正是为了保护地球气候系统,这是符合后代利益的。至少从我们当代人已有的科学认识来看,气候正义的本质是为了保护后代的利益,而非为其设定义务。

    总之,气候正义既有空间的维度,也有时间的维度,既涉及国际公平和国内公平,也涉及代际公平和代内公平。因此,气候正义的内涵是:所有国家、地区和个人都有平等地使用、享受气候容量的权利,也应公平地分担稳定气候系统的义务和成本。

(摘编自曹明德《中国参与国际气候治理的法律立场和策略:以气候正义为视角》)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下列各题。

    秦朝对官吏的约束是很严的,制定的反腐败专项法律法规包括《为吏之道》等,突出规定了对官吏经管物资财产的法律监督,以杜绝贪污。若挪用公款,则以盗窃论罪。如“通一钱者,则黥为城旦”,即行贿受贿达到一个铜钱,就要受到脸上刺字并服苦役的刑罚。《秦简·法律答问》中还规定:令曰勿为而为之,是谓“犯令”;令曰为之,弗为,是谓“废令”。即法律不允许做却做了或法律要求做而不做的,均属违法犯罪行为,该受惩罚。这成了后代历朝的反腐立法的榜样。

    秦朝的国家政权机关设三大部门。行政机构的首长是丞相,军事机构的首长是太尉,监察机构的首长是御史大夫。御史大夫位列“三公”,成为制约其他两公的有力工具,负责统率监察官员对所有政府机关及其官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纠举弹劾,百官畏之。监察官员被称为“风霜之吏”。监察机构的一般官员为御史,一部分在朝廷内负责日常的监察工作,另一部分常驻地方郡一级政府,实施对地方的监察,因而又称监御史、监察史。常驻地方的监御史地位也相当高,他们常与郡守、郡尉一起,并称“守、尉、监”。

    为了防止任用官吏上的徇私舞弊行为,秦朝还规定“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即被推荐和任命的官吏犯罪,推荐和任命者须连坐,也即“保任连坐”罪。这一做法,历代封建王朝均有沿用。

    汉代完善了对官吏的考核,逐渐形成了以《上计律》《考功课吏法》为核心的考绩制度,希望通过强化官吏的考核来建设一支清正廉洁务实的官吏队伍。汉律规定“吏坐受赇枉法,皆弃市”,且子孙三世“皆禁锢不得为吏”。西汉武帝颁布的《刺史六条问事》正式把“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列为监察的重要内容,以后历代相沿不绝。

    现在大家比较熟知的官员回避制度,就是初创于汉代。当时实行“三互法”,其内容规定:本地人不得为本地长官,婚姻之家不得相互监临,有血缘关系或婚姻亲属关系的人,不得在同一部门或地区为官。后历代沿用并不断发展。同时,职务连坐始于商鞅变法时期,到了汉武帝时归纳为“见知故纵之法”,即对国家官吏实行连坐,上对下、下对上均承担连坐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如果对自己的上级或下级官吏的违法乱政行为知而不举则坐以同罪。

    汉朝的监察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汉武帝时,把全国分成了13个监察部,每部各监若干郡国,中央设13名刺史为监察官,各负责一部的监察事务,很好地发挥了监察御史的作用,强化了监察工作。我国最早的举报箱,是西汉赵广汉发明的。汉宣帝时,赵广汉出任颍川太守,令手下人制成可入不可出的器具,“受吏民投书”。其后,这一制度得到了推广运用。

选自《历数中国古代反腐败措施·秦汉时期的反腐败》,有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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