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新解放区的土地改革,是中共在民主革命时期土改基础上的继续和发展。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强调“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但不得没收“地主兼营的工商业及其直接用于经营工商业的土地和财产”;“保护富农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他财产”;“所有应加没收和征收的土地,在当地解放以后,如以出卖、出典、赠送或其他方式转移分散者,一律无效”;在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者自由经营、买卖度出租其土地的权利”。土改期间地方政府组织了人民法庭,依法惩办一切违抗或破坏土地改革法令的罪犯。新区土改于1952年基本结束,据统计,约有三亿农业人口的地区完成了土改,获得经济利益的农民约占农业人口的60—70%,1952年全国粮食产量比1949年增加40%左右。
——摘编自李良玉《建国初期的土地改革运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