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 宪法修正案 |
1870年 | 第十五条第一款:“合众国或任何一州不得因种族、肤色或以前的奴隶身份而否认或剥夺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 |
1920年 1964年 | 第十九条:“合众国或任何一州不得因性别而否认或剥夺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 第二十四条:“合众国或任何一州不得以未交纳人头税或其它税款为理由,否认或剥夺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 |
1971年 | 第二十六:“合众国或任何一州不得因年龄而否认或剥夺已满18岁或18岁以上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