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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3年10月的《大总统选举法》尽管是在袁世凯授意下由国会制定的,但国会制定时执意对元首宣誓做出明文规定,要求总统就职时必须举行宣誓典礼,“余誓以至诚遵守宪法、执行大总统之职务,谨誓”。而“宪法未公布施行以前,前项誓词须声明遵守约法”。这一规定目的在于()
A、为复辟帝制制造舆论
B、保障宪法的权威与威严
C、维护北洋政府的统治
D、增进总统选举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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