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1902年,清政府设立修订法律馆,派沈家本为修订法律大臣,主持修订法律。1904年至辛亥革命前夕,先后修订、制定和颁行了商法、刑法、法院组织法和《饮定宪法大纲》等多种重要的法典、法规和律例。
1904年公布的《公司律》是一部临时性的商事法规,计131条,以适应贸易和商事的需要。1908年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规定了钦定宪法的准则,即“大权统于朝廷”,以维护君主的最高权力。它还规定了臣民的权利义务,以及议院法要领和选举法要领。
1911年1月颁行的《大清新刑律》,形式上采用了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律,内容却带有浓厚的封建性,如保护皇室利益、维护封建礼教等。
——摘编自张岂之主编《中国历史·晚清民国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