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 事实 |
1609年 | 荷兰东印度公司律师格劳秀斯在《论海洋自由》中,强调荷兰人有权利航行到东印度进行贸易,认为每个国家都可以在海上自由航行。此后,荷兰打着海洋自由的旗号,几乎垄断了北海的渔业,将捕捞范围扩展至英国海岸。 |
1612年 | 西班牙政府将《论海洋自由》列为禁书。 |
1613年 | 英国威尔伍德受命于国王,发表《海洋法概览》,反驳格劳秀斯,承认各国均享有海洋自由,但沿岸国对靠近本国海岸水域享有主权。 |
1625年 | 弗莱塔受西班牙政府委托,出版了《论西班牙政府对亚洲的正义统治权》,回应格劳秀斯的攻击,主张国家像对陆地一样取得海洋的所有权。 |
1635年 | 英国塞尔登出版了《闭海论》,强调英国君主有权领有围绕英国四周的海洋。 |
——摘编自白佳玉《论海洋自由理论的来源与挑战》
依据材料概括17世纪各国关于海洋权利争论的主要观点。